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要:
熊X1、熊X2、熊X3、熊X4为兄妹四人,父亲熊X某生前参加过抗战,熊X四兄妹中2人参军,熊X1还参加过战争,算是保家卫国的军人世家。熊X某于2023年5月29日去世,生前经历三次婚姻。被继承人熊X某最后一次婚姻与妻子相识于八一公园,起初以保姆身份住在一起,直到登记结婚,之后还将熊X4赶出了家门,因此,四兄妹与继母之间矛盾积怨较深。熊X某去世前,继母用轮椅推着去银行将由熊X3保管的定期存款全部取出,占为己有。熊X某去世后,四兄妹与继母协商无果,遂起诉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侵占被继承人熊X某存款30万元,并由四原告依法继承;2、由四原告依法继承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号(建筑面积61.86平方米)房产中被继承人王XX在该房产享有1/2份额(被继承人熊X某与四原告各继承1/10份额);3、请求由四原告依法继承属于被继承人熊X某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号房屋享有的全部份额,被告不享有房屋份额(案涉房屋价值60万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四原告返还收取的案涉房屋租金(租金时间从被继承人熊X某去世即2023年5月29日至今)及租户尚未缴纳的租金归四原告所有,并由四原告直接收取;5、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熊X某的丧葬费26912元及抚恤金249446元;6、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熊X某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建筑面积61.86平方米)的房产由原告熊X1、熊X2、熊X3、熊X4各继承10%份额,由被告杨某某继承60%份额;
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1、熊X2、熊X3、熊X4各给付3万元;
三、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四原告已预付14611元,多收取1811元应予以退回四原告),由原告熊X1、熊X2、熊X3、熊X4各负担128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7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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