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喜民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8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对赃款进行分流、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对起诉指控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余某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犯罪时间短、违法获利少;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初犯、偶犯,社会影响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小;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二个孩子需要抚养,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