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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适用对象是谁?

作者:东台冯秋菊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9次举报

从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拘役3个月没判会留案底,拘役剥夺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短期人身自由,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时间最少不能低于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需要短期关押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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