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冯秋菊律师 08:00-23:00
东台冯秋菊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236285008
咨询时间:08:00-23:00 服务地区

视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东台冯秋菊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9次举报


构成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等。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东台冯秋菊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9
  • 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 执业9年
    • 13236285008
    • 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平台积分

      166分 (优于57.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82.47%的律师)

    版权所有:东台冯秋菊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783 昨日访问量: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