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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赔偿五问五答

作者:胡叠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次举报


 

一、工亡赔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计算方式为: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丧葬补助金中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什么?

对于统筹地区是指省还是市笔者没有查到明确规定,但通过查阅判例,笔者发现多地法院是以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比如浙江省的丧葬补助金即是按照浙江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度则是按照私营和非私营来区分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该按照职工死亡时的标准计算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标准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满足的条件:

1.符合供养亲属的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公死亡,供养亲属能否主张一次性支付抚恤金?

可以。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期限核发: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胡叠律师,中国共产党员,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