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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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陈清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19人看过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工资、单位缴存两部分,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所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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