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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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发布者:陈清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94人看过

如何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人民法院裁判责令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丧失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1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提出有关探望权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的权利主张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新程序,而是在履行有关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是执行程序阶段出现的问题。

至于哪些情形构成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与子女关系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4)探望权人不按照约定方式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5)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等等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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