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少华|时间:2023年10月09日|16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某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某浙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创新公司)、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华,被上诉人某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椿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椿铭是否向张*支付595645.52元的问题。某创新公司与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合同书》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椿铭,椿铭又将“情人桥”、“曼听桥”桥路加固部分工程转包给张*,张*与椿铭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工程完成后道路已通车运行。根据“情人桥”、“曼听桥”工程审计价分别为830081.57元、444498.56元、措施费84400元,张*完成的工程款为1358980.13元。椿铭已付张*工程款920587.82元(65万元+270587.82元)。椿铭抗辩在工程款内扣除其提供的材料机械费275935.63元(148798.46元+127137.17元),因张*在工程欠款计算方式中涉及扣除该款项,故椿铭抗辩扣除材料机械费本院予以支持。椿铭抗辩双方口头约定张*承担162456.68元(检测费32491.335元+资料费43321.78元+管理费86643.56元),张*认为双方未口头约定,不应扣除,根据公平原则,对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即81228.34元(162456.68元÷2)。综上,椿铭应支付张*工程款81228.34元(1358980.13元-已付920587.82元-材料机械费275935.63元-81228.34元)。关于某创新公司是否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椿铭认可某创新公司已将“情人桥”、“曼听桥”的款项付清给了椿铭,故上诉人张*主张某创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椿铭在二审提交了结算总价报告,故张*申请调取结算书,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
二、椿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工程款81228.34元;
三、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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