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娜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3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8年6月28日14时,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国际2楼办公室因债务纠纷发生纠纷,被告杨某某将原告黄某某打伤。原告黄某某受伤后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急诊就诊,医院门诊病历载明黄某某为头外伤及头皮裂伤,行头部CT检查,伤口清创及破伤风治疗,留院观察治疗。原告黄某某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8.43元。2018年8月10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秦开公(长)行罚字[2018]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杨某某罚款500元。2018年7月12日,原告黄某某在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鉴定,公安局鉴定意见为轻微伤,黄某某支付鉴证咨询服务伤残鉴定费用5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费用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因与原告黄某某产生债务纠纷将原告打伤,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1008.43元,伤情鉴定花费鉴定费用5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2018年3月交通费票据,明显与此次受伤及就医无关,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就医治疗事实,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经济损失1608.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