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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杨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魏X,被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0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3808.43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秦皇岛XX公司的董事长,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长期不予支付。2018年6月28日,原告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去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XX被告的办公室协商拖欠工程款事宜,被告不予支付,用茶杯将原告砸伤,造成原告头皮裂伤及水肿,住院三天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原告受伤的起因在于原告对被告辱骂在先,激怒被告,原告明显具有过错,理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被告对于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费用同意承担。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6月28日14时,原告黄XX与被告杨XX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XX办公室因债务纠纷发生纠纷,被告杨XX将原告黄XX打伤。原告黄XX受伤后到秦皇岛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急诊就诊,医院门诊病历载明黄XX为头外伤及头皮裂伤,行头部CT检查,伤口清创及破伤风治疗,留院观察治疗。原告黄XX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公安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8.43元。2018年8月10日,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秦开公(长)行罚字[2018]0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杨XX罚款500元。2018年7月12日,原告黄XX在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鉴定,公安局鉴定意见为轻微伤,黄XX支付鉴证咨询服务伤残鉴定费用500元。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费用票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XX因与原告黄XX产生债务纠纷将原告打伤,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伤花费医疗费1008.43元,伤情鉴定花费鉴定费用5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元,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为2018年3月交通费票据,明显与此次受伤及就医无关,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就医治疗事实,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赔偿原告黄XX经济损失1608.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XX负担11元,原告黄XX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娜律师,2011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开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从事法律工作。现执业于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一直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2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