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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货、翻新机、以次充好等假一赔三的争议纠纷

发布者:刘昶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额某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内0102民初4883号

原告: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亦含,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昶,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额某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某通过淘宝网站订立的苹果手机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陈某退还原告购货款7540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赔偿原告购货价款三倍金额22620元,两项合计共30160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8日,原告额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的飞儿数码店铺里购买了一台苹果iPhonel1proMax绿色手机。原告在淘宝网上看到飞儿数码店发布的商品名称为iPhonel1原装正品的手机,并在商品详情里看到了对该款手机的介绍,其中有以原装正品、国行双卡双待、拒绝出售假货、翻新机、以次充好等图样、字样对该款手机进行的描述。原告认为该款手机符合自身的使用需求,于是通过淘宝旺旺同客服小雨、飞儿进行咨询并对其所出售手机是否为全新正品进行确认,在客服表示该手机为原装正品并支持任何检测后,原告通过花呗支付价款7540元购买了该手机,订单号为:1107467521056441610.支付宝交易号为:2020070822001131581418246354,原告在淘宝网注册的会员账号为:×××。被告在淘宝网注册的会员的掌柜名:世界风暴00。7月11日,原告收到顺丰快递邮寄的该款手机并签收。

签收后,原告通过苹果客服及果粉官方网站对该手机是否为正品进行查询,得知该部手机已于2020年6月4日已激活,距离购买日期已长达一个月之久,说明该部手机已被开机使用,并非为全新机,这与被告承诺的原装全新正品严重不符;且该手机内存为64GB,而非手机上显示的512GB;被告承诺是国行,经查询得知是美版。原告又将手机送往苹果官方售后服务中心,客服人员告知过保不在保修范围内。得知情况后,原告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并与被告交涉要求其退还购物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均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刻意隐瞒手机的实际情况,以次充好进行销售,属于消费欺诈。被告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在店内下单一台iPhone11ProMAX,卖给客户的机器是苹果全新资源机。管网价格为12000元,而被告卖给原告为7450元,也明确告知其实查询激活过保。但是没想到买家买到如此优惠的机器收到后称产品有问题,我方也明确告知如果对机器不满意支持全额退款,但是原告不同意,要在淘宝申请退款不退货。后续通过淘宝投诉申请小二介入,最终淘宝判决退货后再退款。但是原告仍为将机器退还,且上传了虚假退货单号致使我方货款被退,机器仍在原告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20年7月8日原告额某某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飞儿数码店)购买iPhone11ProMAX6.5寸全新美版无锁国行双卡(绿色)512GB,价格共计7540元。同时,原告被告知其所购买机器为富士康渠道机,未拆封,手机系统要自己激活,官网联保时间已经激活,官网查询联保时间过保,和官网出售的国行唯一区别只是无联保,其他一样,手机支持任何检测。后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收到手机后,通过以该手机序列号G6TCCHYRN70G在网络有价检测平台查询后显示,手机容量64GB,而另一份检测报告显示硬盘容量为512GB。后又拨打苹果官方在线客服电话,经查询结果为,涉案手机设备是iPhone11ProMAX64GB。设备内存512GB与官方查询系统提示内存64GB不一致。原告提交其通过淘宝旺旺与被告客服人员聊天记录截图,,客服人员小雨称,国行标配是未拆封,系统需要自己激活,查询是过保但是店铺保修,机器为原装正品,且机器无锁。同时,被告所经营店铺承诺只售原装正品iPhone。

2020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已收到货,原因假冒品牌,金额7540元。该申请被商家拒绝,原因为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拒绝说明改一下退货退款。7月13日原告申请淘宝客服介入,申请退款并三倍赔偿。协商历史显示:被告回复手机都是原装正品,有些软件查询不准确,如果对手机不满意,支持七天包退换,运费由商家负担。原告提出要求卖家解释为何所购买手机联保激活为6月,购买512GB手机官方查询为64GB。7月15日客服执行方案为退货退款,退款金额7540元,邮费由卖家承担;货物状态已收到货。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并未将手机退至被告,且在起诉后已收到退款754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商品订单中标示商品性质为Apple/苹果iPhone11新款苹果11promax全新美版无锁国行双卡存储容量512GB,且客服承诺保证全正品,但经苹果手机官方客服查询内容,设备内存512GB与系统显示内存64GB不一致,明显为改动后的手机并非被告所承诺的原装正品,被告显属违约。同时,被告于8月1日已经将手机款项退还至原告,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商品价款三倍进行赔偿,虽然双方在购买时,原告已知晓涉案手机已过保,但仍应符合被告承诺原装正品512GB的产品描述,而原告实际收到的手机显示内存与苹果官网查询内容显然不符合产品描述,被告存在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原告要求其进行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网络买卖合同解除,同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额某某将在被告处购买的序列号为G6TCCHYRN70G的iPhone11promax手机退还被告陈某;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额某某22620元。

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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