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巴XX与被告内蒙古财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XX公司项目内部预约书》;2.依法判令内蒙古财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巴XX返还购房款53万元;3.依法判令内蒙古财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巴XX已交房款53万元的日千分之一(每日530元)向巴XX支付违约金至购房款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为XXX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公司项目内部预约书》签订后,原告巴XX依照约定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于2013年10月15日主体封顶时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3万元,至此原告足额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交房日期到期后,XX公司一直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019年1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XX公司,要求被告XX公司履行义务,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原告巴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XX公司项目内部预约书》,约定被告巴XX预约购买原告位于乌兰察布路以南,三十五中东XX以西,三十五中西巷以东,XX公司项目C座6单元11层1103户房屋,预约面积为138平方米,预约价格为每平方米4800元,合计665160元。预约方式为:预约书签订同时付预约金首付200000元,主体封顶330000元,剩余款项交房时一次付清。还约定项目方的违约责任:一、项目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内交房,项目方按日向预约方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退还所交款项预约书解除;二、项目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内交房,买受人要求退房,项目方应承担预约方所付款项千分之一违约金,预约书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XX公司项目内部预约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内部预约合同。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迟延交付房屋而解除该预约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所述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理由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称未收到快递且合同未解除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原告诉讼主张判令解除合同,并未主张确认合同解除,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内蒙古财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巴XX返还购房款5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