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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时如何避免无效情节--让遗嘱发挥真正的作用

发布者:高岚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64人看过

中国正迈入老龄化社会大多数老年人生前积累大额的财富,而当老年人逝世后该笔财富会出现两种状况1、未留有遗嘱,继承人们发生法定继承2、留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其中在遗嘱继承中仍旧存有一些瑕疵导致继承人们因此产生纠纷。我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就是为了维系家庭和谐,防止继承人们因此产生隔阂。那么,订立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仅系我个人观点!


一、涉及不动产(房产)时,需要注意产权问题

假设该房产属于私产那么通过订立遗嘱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存在财产共有人,那么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而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假设该房产属于公产或是企业产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自书遗嘱或是代书遗嘱(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变更承租人有效执行。因变更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发生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继承人们只能向相应的负责管理直管公产房屋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故,如果想要在生前想要将公产房或是企业产的房屋的承租人进行指定继承,建议您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遗嘱!


二、遗嘱中涉及到未保留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大量裁判文书总结出大多数以残疾人或是提供低保证明就认定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我个人并不这样认为。首先,残疾人并不代表是缺乏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可分为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劳动行为能力丧失者意味着其不再具有劳动的能力,根据《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应当对劳动能力进行认定。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残疾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虽然是残疾人但是并不满足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故,残疾人并不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情形!


最后,继承案件涉及的各主体关系比较特殊,若处理不善影响亲情,为防止给后人留下争议建议在世时咨询律师为您排除遗嘱中的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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