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铃萍|时间:2020年03月04日|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与被告廖某系多年的朋友,被告廖某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6月1日立据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3%;于2016年10月22日立据借款3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月利率3%;于2016年11月9日立据借款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共计710万元。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廖某确认截止2017年2月20日被告廖某下欠黄某借款本金555万元,利息按月息3分支付至2017年2月2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廖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55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某向原告黄某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经当庭核对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5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经双方核对的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55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利息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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