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基于“实名制”,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只能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产生了一批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收售、出售银行卡获益的群体。
但法律风险也由此而来,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出售者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轻者征信受限,重者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审判的相关案例来看,无论是办理银行卡、还是电话卡,只要用于出售,都属于犯罪,而由于银行卡的特殊性,收购、运送等行为也属于犯罪。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罪名又进行了司法解释,包括的违法行为更加广泛,只要是在骗子成功诈骗中起到帮助、协助作用的,都可以按这条罪名来进行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信用卡不得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不管是收购还是运送,这些信用卡(银行卡)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银行卡)还被用于犯罪,因此触犯了《刑法》第177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卡的。而且从相关判例中我们发现,虽然触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实际案件中,银行卡也是被视作信用卡来看待的。因此,无论收购、运送的是银行卡还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这个罪名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