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同居、生孩子与重婚、重婚罪之间的关系?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有配偶”,指男有妻、女人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是经法律允许(同性婚姻我国大陆地区不认可)的且仍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经过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经法院判决离婚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对于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婚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以“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很多人把同居关系直接认定为重婚,但并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都构成重婚罪,那么重婚罪如何界定呢?关键一点在于“是否与婚外异性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一般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后,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这里的一般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男女朋友/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如现在常见的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另组家庭登记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婚姻关系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必须经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方可另行登记结婚的,否则,可构成重婚。故,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之后与其他异性(不考虑该异性有配偶或无配偶)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因同居怀孕、育有子女的,也是不构成重婚的。
4、对于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没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又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认定为重婚。
5、对于已经办理结婚仪式而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一方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不够成重婚罪。当然,此种情况下会涉及到彩礼返还或“骗婚”的可能性,在此不具体分析。
6、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或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此时应当认定为重婚。
7、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不以重婚论处。
8、男女同性之间,无论有上述何种情形的事实关系,均不构成重婚,我国大陆地区对同性婚姻的效力是不承认的。
9、出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我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定罪量刑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
当然,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属于道德、纪律范畴,不属于重婚罪,不受《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