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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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发布者:陈玉光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658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遇到民警在公路机动车道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不但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 100 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由于二位民警躲闪,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后,王宇又以同样的速度连续闯过大同路、侯家镇两个关卡,继续向西行驶。在建设路口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得知此情况后,即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设置路障准备拦截王的车辆,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涛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执勤民警让一辆接受检查的出租车驾驶员打开车前大灯,照亮设置的路障和站在路障中间的执行公务人员。王宇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路障,致使汽车撞到民警涛并将陆铲上车盖,汽车左侧挡风玻璃被撞碎。王宇撞人后先踩一脚急刹车,但未停车救人,反而立即加速逃离现场。陆涛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 20 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宇被公安人员抓获。

就王某宇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王某宇拒不服从公安人员的停车检查指令,强行闯过公安机关设置的高石桥、大同路、侯家镇、建设路等数处车辆检查关卡,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在建设路口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陆卫涛撞击致死,造成严重后果,应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宇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理由是王某宇为逃避公安机关车辆检查,驾车连续高速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数处关卡,在建设路口驾车冲向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将公安人员陆卫涛冲撞翻过车顶,仍继续高速驾车强行过关卡,致使陆被撞击坠地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宇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王某宇没有驾车撞人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驾车撞死民警是过失所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应从犯罪侵犯的客体及犯罪的主观方面来把握。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且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权利。本案被告人王某宇高速驾车冲闯关卡的目的是为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王某宇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多数人。王某宇明知建设路口机动车道设有路障及站在路障中间的许多执行公务人员在拦截自己,却没有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而是转向北侧非机动车道,说明他不希望也未放任发生危害多数人人身安全的后果。可见,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是,王某宇明知公安人员陆某涛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拦截自己,如果继续驾车冲闯可能会造成陆伤亡结果的发生,仍为逃避检查,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强行向陆所站的位置冲闯,致陆被撞击后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王某宇持放任态度。王某宇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陆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本案被告人王某宇明明看到民警陆某涛及设置的路障,却对放任驾车从陆某涛站立的位铃冲闯而可能造成陆的伤亡后果,未采取任何阻止可能造成陆死亡后果发生的措施,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本案的审判及定罪量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宇构成以驾车冲闯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宇为逃避公安机关车辆检查,驾车连续高速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数处关卡,在建设路口驾车冲向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对陆某涛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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