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思辨的底气。——陈玉光律师【13510159946】
法益保护原则
1、法益的概念
法益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而且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的利益基础之上因而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2、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1) 对刑事立法的要求
A. 刑法必须将严重侵犯法益或者侵犯重大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B. 刑法也只能将侵犯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a. 不能将单纯违反伦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伦理上的谴责不应当犯罪化,否则容易在法的名义上强制他人服从自己的价值观。
b. 没有被害人或者自己是被害人,也没有侵犯可以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如同性恋行为、吸毒行为。
c. 对于参与有处分权的自我损害行为,不能规定为犯罪。如不能将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吸食、注射工具规定为犯罪,因为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伤害身体的自损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为其提供工具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任何合法权益。
d. 对于单纯有损某个国家机关的权威性,但没有侵犯相关法益的行为,不得规定为犯罪。如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砍伐自己所有的已经枯死的树木的行为,虽可能损害林业部门的权威性,但没有侵犯其他法益,不得规定为犯罪行为。
2) 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A. 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保护的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既不能按伦理标准认定犯罪,也不能将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如动物园管理者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将老虎送往外地交配的行为,并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得认定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
B. 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保护了另一法益时,需要通过法益的比较衡量,即侵犯法益行为是否救济了另一同等或更高价值的法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正当化的事由。此外如果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可以自由处置的法益,就不能将侵害该“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如二人斗殴,其中一方或双方造成了对方的轻伤,不能认定为犯罪。
C. 以具体法条保护的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判断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一方面,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未遂。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开枪的,因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认定既遂的实质标准,原则上也只能是某种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危险犯场合,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
注:实务中,在解释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明确该刑法规定的罪名是为了保护何种法益,即法益的确定。而不是笼统的予以抽象确定,如将走私罪法益确定为“对外贸易管制”,毒品犯罪确定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此无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