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XX,男,
被告:安徽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2017年11月21日作出《拆除告知书》 (XX第005X号)违法并予以撤销;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位于SXX2线东侧的房屋系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2017年11月21日,被告作出《拆除告知书》,认为原告在SXX2线东侧擅自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限原告在11月23日前自行拆除。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无职权依据,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执法目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希判如所请。
此致
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