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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南京市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四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687人看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既有不作为,又有乱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故其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委托范围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具体可参看对第五条的解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是野蛮搬迁的法律责任。承担此项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讲的是非法阻碍征收补偿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及社会闲杂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进行阻挠,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家人有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补偿工作的,应慎用该条款;对社会闲杂人员有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补偿工作的,则属于严厉打击范畴。注:被征收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必须采取合法的方法方式。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涉及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涉及征收补偿费用的违法行为为五种,即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五种形式,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

1、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2)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2、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三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记入信用档案、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民事责任的形式为赔偿损失。刑事责任包括: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构成犯罪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判处罚金,对房地产估价师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判处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南京征地拆迁律师解读:本条例公布日期为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故该日为施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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