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1.房屋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范围、标准、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及时依法公告;
2.评估机构的确定是否符合《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以及省级文件的规定;
3.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办法》的规定;
4.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是否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5.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否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6.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否合法;
7.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是否依法支付搬迁费;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是否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9.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是否符合省级文件的相关规定;
10.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最高院案例: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住改非”的认定)
(二)补偿决定合理性审查重点:
1.房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金额是否明显低于同类地区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2.同一批次被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否统一;
3.被征收人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其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区位、楼层是否合理;
4.是否有其他显失公正的情形。
(三)当事人选择权保护的审查重点:
《征补》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地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审查重点:是否正确告知当事人有选择权;是否作出合法、合理的补偿决定。
最高院案例: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要点:补偿方式选择权)
(四)、对房屋评估审查重点
1.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协商确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
2.评估时点的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报告的送达
4.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申请复核、鉴定)
5.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审查(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评估方法的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最高院案例: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要点:评估机构确定)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要点:评估报告送达)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要点:不服评估报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