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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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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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监督

作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8次举报


五、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

关于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条例》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我们认为在

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是要有一套配套措施,从各个环节保障征收过

程的公正透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征收实施人员深入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深刻领会条例原意,提高征收实施队伍的整体素质。

(2)核定收费标准。会同物价部门确定一个固定的收费服务标准

不允许协议性收费

(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设定程序,规范实施行为,实行资金的统

发放,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统一领取过渡费、补

偿款等费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4)政府作为征收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征收实

施单位工作的监督

六、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实施

单位在征收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转委托。征收部门对实

施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的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实施

的后果负法律责任。如果在此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有过错的,征收部

门可以对其进行追偿;如果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进行活动造成的后

果,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如果在此过程中,实施单位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民事赔偿的份额时应该如何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

定,但是我们认为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仍然应该由房屋征

收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介:汤圣泉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中银(南京)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