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逾期增资的违约责任有几样写法?——上海金渊跃律师
当你在费劲口舌,引入股东时,有没有考虑到投资人逾期出资的问题?
你是否想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违约金?
这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其实,纯粹的违约金并不能全面地解决逾期出资问题?
这是由增资本身的多样性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果新增股东本身是没钱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还有意义?
如果新股东是分期出资的,违约金条款是否足以弥补因资金缺口带来的项目损失?
如果新股东利用股东身份不时发起知情权诉讼、股东代位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违约金条款是否足以限制其行动?
如果新股东本身在收购型增资后持有大量表决权,违约金条款是否足以帮助原股东夺回对公司的控制?
显然,从上述假设来看,单纯的违约金条款是不足以保障原项目方和其他增资方利益的。
所以,建议从三个角度去考虑违约责任的问题:
1、除名。除名这一概念在《合伙企业法》中有出现过。除名为退伙的事由。从合伙企业法角度,除名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被除名方合伙人身份当然丧失。
因此,该除名技术可应用于违约责任,即,当增资股东未及时出资时,其将会丧失股东资格。通过除名,可以有效限制其行使股东知情权、账簿查阅权、质询权、股权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权利。
2、表决权的重新安排。如果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则其他股东有权重新安排公司股本及表决权,进而限制新股东的权利。
3、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如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则其他股东有权通过决议,限制其上述股东权利。(注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公司法规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允许公司章程、决议进行限制。)
参考条款(极简版):
如下处置方式:如果增资方逾期缴纳增资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守约方有权且在10日内选择如下处置方式:
(1)按违约方实缴出资重新调整认缴出资数额和比例;
(2)取消违约方在协议项下的出资资格;
(3)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补缴增资款。
金渊跃律师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