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注:为保护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向广告中间商催讨广告费,广告中间商以广告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本律师接受本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广告商的委托依法提起诉讼。
最终成功帮广告商获得胜诉。
代理词正文:
尊敬的法官:
您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后天传播(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我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在第一次开庭时听取被告的意见,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及法律提供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官参考:
对原告已经履行主合同义务,双方并无争议,在第一次开庭时进行了确认。唯一有争议的系关于备注/特别安排部分(需要被告配合履行部分)。被告坚持因为原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所以被告拒绝付款。但原告认为上述观点系被告托词,目的在于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备注/特别安排部分的履行首先依赖于被告提供采访素材(“合同中注明了‘编辑配合’字眼”)。在被告未履行“提供采访素材”的附随义务前,该义务原告是无法单独实现的。
且在本案中,原告从始至终都未拒绝履行该部分义务,只是被告迟迟未提供合同指定的采访人物及采访机会,所以原告无法履行。
原告在合同签订时,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包括2015年8月17日的邮件中,均向被告书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邮件回复说因为案外人的原因无法提供采访机会。
从合同相对性上说,案外人原因并非抗辩理由。作为中间商,被告在享受广告服务收益的同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在本广告合约中,提供采访素材和采访对象是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在,被告无法履行提供素材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基于此等理由拒绝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本案备注/特别安排的履行与被告支付广告款无必然联系!
首先,根据合约规定,付款期限为“收款刊前5天”。因此被告应当在广告刊发前支付广告款项。该条款并未以广告刊发完成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是一种先履行义务。被告以我方后履行义务作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其次,合同明确约定收费的系指定版面的广告,备注/特别安排部分未标价,未标版面位置以及尺寸规格。该部分义务原告并不收取费用,系赠送内容。况且,原告并未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外,原告无法履行上述义务系由于被告未先行提供采访素材造成。被告以上述义务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最后,在广告合约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条款:5.对于赠送版面的合约,如客户方面的原因超过约定刊登时间,视为放弃,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延期赠送。”因此,被告未在2014年11月29日的刊物出版前提供素材,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催促后依然未提供素材,被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上述理由,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积极配合原告履行合同剩余部分义务。并且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因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恳请法官依法公证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渊跃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