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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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房产纠纷

发布者:刘国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68人看过

1、婚前、婚后房产的界限:

一般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为购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若无婚内财产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婚内财产约定,则从其约定。

将婚前房屋出卖后,婚后用卖房款再另购新房,应认定仍为其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时又如何分割?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屋私自出卖,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离婚后,发现对方还有房产没有分割,如何处理?

应当在发现房产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6、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后出卖再另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但若有证据证明购买款系全部来源于婚前房屋的卖房款,仍应视为后购买房屋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财产权属性质不应发生变化。

7、以父母名义承租的公房,父母去世后,子女能否继承并要求分割?

首先得弄清是否属于遗产,然后再谈如何分割。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财产。那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呢?是父母从公房出租处租赁而来的房屋,公房出租方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公房并不属于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

8、公房被拆迁,被安置人为多人,但安置房被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被安置人对该房的权利如何认定?

首先得弄清楚公房拆迁的程序,为先买后拆。这样公房的承租人就变成了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样就可以参与拆迁了。但公房具有特殊属性,一般而言,同一户籍的人都会作为被安置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上予以体现。安置房由谁来购买可由被安置人商量后确定,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的房屋性质已经变为了私房,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依物权法的规定应归登记人所有,而其他人可以享有共居权。若安置房仍为公房,那双方仍是承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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