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系长沙市一名下岗女工,家中还有一位66岁的母亲和17岁的小孩需要扶养。2008年11月6日,天降大雨,张某在骑摩托车去接放学的儿子回家的途中,被黄某驾驶的小车撞倒在地。张某当即昏迷不醒,后被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天,花费了医疗费用28017.63元,并导致腰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肇事者黄某与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未对张某进行赔偿。三方虽经多次协商,但一直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某从受伤之日起至2010年4月,将近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未获得赔偿,走投无路的张某遂找到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邹新军律师。
邹新军律师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随即委托邹新军律师代理其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天心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邹新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黄勇进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3000余元人民币,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邹新军律师
二0一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