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这里有份“汽车三包相关答疑”请您签收一下(二)

发布者: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1614人看过

上周给大家带来了“汽车三包政策”第一期
本期摩邦继续就三包责任和争议处理原则进行解读
希望能解答各车企对三包政策的疑惑
规避好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
话不多说
直接进入今天的重点!


三包责任


1.  汽车三包法规定不到3000公里可以免费换新车,是否有隐藏条件?
答:退换车有条件,不是想退就能退。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下列情形所占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2.  二网提车需要给消费者三包吗?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第四款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因此,二网提车都应当给予消费者三包。

3.  汽车的三包有效期政策上面是怎么规定的?
答:第17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18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4.  消费者不去4s店保养,4s店能否照常三包?
答:汽车“三包”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国家质监总局出面就汽车“三包”问题做一些澄清时,指出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5.  汽车在三包期内更换主要部件后,它的保修期限是多久?
答: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其保修期限与原车的同一零部件保修期限相一致,并随原车零部件保修期限的结束而结束。

6.  新车内饰异响算不算三包范围?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18条第三款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7.  滴滴专车在三包期内,是否要为其免费维修?
答:汽车三包政策中的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出了适用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家用汽车产品指的就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滴滴快车已经属于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即便为私人注册登记的乘用车,也不能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8.  “三包”中维修超过5天提供备车,5天是5*24小时还是5个工作日?
答:5个工作日。


9.  三包政策中的“包退”条件是什么?三包政策中的“包换”条件是什么?三包政策中的“包修”条件是什么?
答:包修: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由厂商所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
包换:指对顾客购买的产品因厂家原因影响使用体验,消费者可以向卖家或者厂家提出更换产品,给与更换的一种售后的服务方式。
包退:是指对顾客购买的产品根据顾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条件,给予顾客退货的一种售后服务方式。


10.  汽车三包中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定义是什么?
答: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11.  汽车三包中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标准是什么?
答: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根据《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判断一个故障是否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需考虑其是否符合3个前提条件、3个基本原则以及7类故障模式。
(1)三个前提条件
三个前提条件中强调:故障必须是质量问题、故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
(2)三个基本原则
判断故障是否符合三个基本原则,即:故障的突发性、危险的不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
故障突发性:故障发生前,驾驶员或乘员无法预见将要发生的故障;
危险不可控性:故障发生时,驾驶员或乘员难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后果严重性:故障的后果将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
如果故障发生之前驾驶员或者乘员可以预期到或被提示,可以采取控制措施规避事故发生或伤害发生的,可以认为不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对于燃油泄漏,而且能够看到明显液滴,虽然驾驶员能够发现并采取预防措施,但该问题具有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和危险不可控性(一旦发生自燃),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3)七类主要故障模式
七类主要故障模式包括:制动失效、转向失效、动力失效、安全装置失效、车辆火灾、视野丧失以及车辆姿态失控。

12.  汽车三包退换补偿费用怎么计算?
答: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汽车保修期中易损件构成?
答:按照目前三包法的规定,像空气、空调、机油、燃料等滤清器,还有火花塞、制动衬片、离合器片、轮胎、蓄电池、灯泡、刮水器刮片、保险(放心保)丝及普通继电器等,一般质保期是3个月或5000公里。


14.  没车可换,应该退车吗?
答: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

15.  多次更换零部件,应不应该为其退换车?
答: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


16.  车辆火灾的三包责任标准如何判定?
答:若火灾不是由质量问题导致,则无需承担三包责任。

17.  在保修期内,是不是所有问题都应该免费维修?
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此,保修期内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免费维修,还得看原因。


18.  召回或售后服务活动算不算质量维修次数?
答:召回活动和售后服务活动,均为汽车企业为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或改善产品一般质量问题的主动措施,与三包质量问题维修有本质的区别。但如果车辆已发生实际故障,且经销商或厂家没有尽到主动通知义务,那么相关维修需计入三包修理次数和时间。


三包责任免除


1.  车主私自改动车辆造成的问题,经营者需不需要承担三包责任
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2.  车主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是否还承担三包责任?
答:如果因消费者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发生争议,经销商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在外保养记录及保养的零部件名称等信息。

3.  在三包包修期和有效期以内,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的情形?
答:情况一:公车不享受汽车三包待遇;
情况二: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情况三: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情况四: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情况五: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情况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情况七: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情况八: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情况九: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争议的处理


1.  汽车三包中:解决质量争议要怎样的流程?
答:(1)协商
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争议,经营者应尽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双方直接面对面地友好协商是解决三包争议最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充分阐述自己的理由,摆出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充分听取和理解对方的意见和诉求。在此基础上,以三包规定中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相关条款以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双方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这种解决方式无需经历繁杂的程序,无需花费律师费、专家费或检测费等高昂的费用,对双方来说都是最简单最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因此,推荐争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调解
如果消费者对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满意,其有权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消费者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后,由消协出面进行调解。
(3)申诉
对于汽车产品的三包争议,经营者或消费者也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对于提交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申诉案件,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产品申诉投诉电话咨询。
(4)仲裁或诉讼
如果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汽车三包争议,双方协商和第三方调解有可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暂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为申诉或调解的结果对争议双方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不遵守已达成的解决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仲裁协议和诉讼判决对当事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所以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三包争议的最终手段。但通常程序较为复杂,对当事双方耗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大。

2. 汽车质量三包问题的索赔具体的法律法规根据有哪些?
答:《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他事项


1.  最新发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做了哪些修定?
答:一、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
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
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
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
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
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
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二、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25条第2款);
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第6条第1款);
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

三、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第6条第1款、第9条、第46条),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6条第2、3款、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
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第6条第2款),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第6条第3款)。

2. 注册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家庭私用汽车,是否能使用家用汽车三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答;我们在汽车三包政策中的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出了适用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家用汽车产品指的就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公司名下的汽车,即便为私人使用的乘用车,也不能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3. 2013年9月30日开票购买的家用汽车在10月2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无法行驶,能否适用家用汽车三包规定?
答;根据三包规定第四十八条,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30日开票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可以适用汽车原厂质保保修期规定。如销售者在购车过程中已经承诺的,依据三包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的规定,虽然购车发票为9月30日,但仍应适用汽车三包规定。

4. 三包中如何规定关于退换车的三包责任?
答: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更多法律内容请关注
“摩邦大通MoreBest”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