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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风险之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发布者: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6日|分类:公司法 |1045人看过


许多企业家们在交易时,为了图省事、减少麻烦,喜欢给对方提供自己的个人账户,在资金往来密集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混同的情况。


企业家们想当然的觉得:


企业是我的,企业资产就是我的资产,都是我的资产,当然随时可以作为企业资产来使用。


用个人账户收钱、取钱,都是我的钱,怎么会存在法律风险和隐患?


那么,现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当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时,会出现什么不利情况吧。




某商贸公司为长期从事冻品货物买卖的有限责任公司,A和B为该商贸公司的股东。


2016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农产品公司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农产品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提供货物,某商贸公司依约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款均由B或者A的个人账户汇出,且某商贸公司的会计账目非常不规范,存在虚列“差旅费”、“管理费”等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资金往来的现象。


截止至2017年5月,某商贸公司欠某农产品公司470万元货款无力偿还。


某农产品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470万元及利息;A和B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商贸公司在经营中一直利用A和B的个人账户与某农产品公司进行结算,同时,公司的账户与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


因此,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B作为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利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法律主体,公司的财产应当独立,并依法用于公司的运营,不应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一旦发生混同,比如前述案例中常见的账目不清,则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即公司债务的风险就会蔓延至股东身上。


当公司债务来临时,这个“锅”你不背也得背!


因此如何避免混同,值得我们每一家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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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公司经营独立、财产独立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应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实现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包括:

  • 独立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

  • 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

  • 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

  • 区分各自的营业场地、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

  • 公司应保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单独进行交易,避免交易行为中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


2、规范化公司运营,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


公司应规范经营,包括相关交易有据可依,避免被认定为混同。包括:


  • 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以及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

  • 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规范公司股东、高管申请财务资金、报销的权限及具体的审批流程。



3、保障关联交易有据可依


如果存在关联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关系,那么彼此之间的交易往来,应具合理性,有规范的财务和税收单据。


否则即使是合法的关联交易,也存在被认定为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由于股东仅有一人,因此财产混同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应该具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要求必须满足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公司备案三个条件,而且每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场所、主要设备要与股东的不同且区分开来;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要按法定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并且有相关的记录和依据,不能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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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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