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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秀丽|时间:2021年12月10日|3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丽,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Q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

被告:兰考T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被告:杨某

原告李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作为承包方从被告杨某处承建兰考县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安泰花园是由被告T公司招标,被告Q公司投标。现工程结束已竣工,被告方只支付部分工程款,现仍欠工程款494460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被告Q公司辩称,被告T公司现在还欠我们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其他同意被告杨某的答辩意见。

被告T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2017年4月,我公司与Q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杨某作为Q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2016年12月6日,杨某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属于违法分包,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对原告与杨某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的起诉的数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起诉的工程款394460元未经答辩人确认,是其单方面的核算数据。2020年12月1日,答辩人的弟弟段建国提供的一个核算图片中显示原告自己核算的结果是2986960元,减去已经支付原告的260万元,下剩386960元,与原告诉请的数额不符。答辩人是一个自然人,代理Q公司与T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但是,因T公司还拖欠工程款87万元未予支付。依照相关规定,应由被告T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另外,因原告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防水、水电工程修复,答辩人因此支付修补费用12.3万元,因在工地南侧修排水沟,答辩人花费30000元,后经与原告及防水、水电工程的承揽人员共同协商,三方愿各自出资三分之一,即应从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51000元。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因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答辩人因此花费30000元应酬验收,该款应由原告承担。在对原告承包的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表中核减了52848.69元,该款应从原告的欠款中予以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6日,被告杨某与原告李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该被告将自己即要承包的安泰花园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协议约定:“工程名称:兰考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工程内容为:建图纸内容(A-5#楼、A-8#楼、A-9#楼);工程方式为:劳务大清包;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砖混260元/㎡,框架340元/m2;工程款支付:主体封顶付50%,内外粉结束付30%,主体交工付15%,剩余款项于交工后一年内付清;…”。2017年24月,被告杨某借用被告Q公司的资质,以Q公司的名义与被告T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T公司作为合同发包人将兰考谷营镇安泰路安置区(安泰花园)A-5#楼、A-8#楼、A-9#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Q公司。合同约定:“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签约合同价为:12892099.50元;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第一次付款按主体封顶后,付本工程总价的40%。第二次付款按主体粉刷结束,付本工程总价的30%。第三次付款按主体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证书,付本工程总价的2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一年工程五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劳务人员对合同项目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杨某先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0万元。T公司先后向Q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尚欠Q公司工程款80余万元。2018年9月21日,T公司、Q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涉案工程完成验收。2020年1月8日,杨某的弟弟段建国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工程余款为3944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当庭协商结算,一致确认被告杨某尚欠原告李某工程款35万元。

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被告T公司欠付分包方的工程款高于分包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故被告T公司应在欠付Q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T公司对原告的付款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从欠付Q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Q公司、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劳务工程款350000元;

二、被告兰考T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欠付河南Q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对原告李某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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