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男与曹女属于夫妻关系,李男智力稍微低下。李男婚前与家人一起在宅基地了盖了两间两层的房子,当时房子居住的人有父母以及其他兄弟姐妹,2002年李男与曹女结婚,婚后也住在这个房子里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男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也慢慢出嫁和另立门户,该房屋只留李男和曹女二人居住,二人居住过程中也没有对房屋进行加盖。2015年6月,曹女提出离婚,并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关于财产部分(房屋)男女双方平分,其后二人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第二天李男的兄弟姐妹知道了这件事,无比气愤,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不能平分,遂找到王律师,委托起诉。
律师分析: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离婚协议书不能分割这个房屋,那么就需要确认这一条无效。李男及其兄弟姐妹、父母共同建盖的房屋,从物权上来说,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李男属于共有人之一,但其处分时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事后经其他共有人追认处分行为才发生效力,李男与曹女擅自将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事后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因此处分行为无效。
判决结果:此案经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该条款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