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2021年中旬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合同中写的建成年份为2011年,合同签订后向卖方支付了5万元定金。2022年中旬到了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及过户的时候,买方开始提了不想继续购买房屋的想法,并通过中介沟通要求退还定金,由于协商无果,买方便依据合同约定建成年份为2011年,实际建成年份为2007年,要求撤销合同,大家觉得法律能支持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以看出欺诈必须是卖方隐瞒事实,或者骗取买方房屋建成年份实际是2011年,导致买方想要购买2011年的房屋却因为卖方的行为错误购买2007年的房屋。
本案中买方在买房时,并未强调购房年份,卖方也未欺诈买方年份为2011年,因此合同很难被撤销。本案在审理时买方不承认签订合同时看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房屋信息,导致卖方不能证明签合同时买方对于合同中建成年份实际未登记年份知情,这对本案审理也增加了不少难度,在此也建议大家就合同签订时保留证据,也建议中介对于签订合同时同步录音录音,避免就合同签订时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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