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生儿出生缺陷 B超的局限是什么

发布者:王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05人看过

咨询者为新生儿的父母,孕妇在生产前身体是健康的,孕期检查一直在某固定医疗机构进行。在孕期检查中,曾经多次做B超或者彩超检查,通过检查均显示孕妇和胎儿情况良好。结果在孩子出生后,才发现新生儿存在一侧手掌缺如、或者手指缺如、最严重的情况是从肘关节一下均缺如、还有部分患儿存在唇裂的情况。患儿家属十分气愤,认为医疗机构在孕妇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存在。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从医疗技术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的B超或者彩超检查,还不能够看得这么“清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检查时,有机会看到超声显示器上的图像,她能够看到的是类似于我们家用电视机在信号不好时的样子,屏幕上满是“雪花”,并且“里面的物体”一直处于运动的状态。加之超声显示器的屏幕是很小的,连我们见到的最原始的黑白电视机的屏幕都不如。因此,在这么小,并且不清楚的显示器上看到那么小的胎儿的情况是很困难的。使用超声检查可以不是我们老百姓想象中的,看闭路电视般的清楚的。

另外,从孕前常规检查的项目看,通常检查的范围是,胎儿的双顶径、头长、股骨长、心脏(彩超)等等项目,对于四肢等器官通常是不进行检查的,就是进行检查也不一定能够看得到。这与胎儿的体位、孕妇的身体情况密切相关。因此,在医疗机构没有义务必须为孕妇进行检查的,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医疗机构是不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的,如果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通常不被认为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可能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为什么不对B超或者彩超检查的器械进行更新换代。加大图像的分辨率,加强显示器的色彩率呢?由于超声波检查主要是通过超声波的反射成像原理,进行检查的。超声波的穿透力本身就是有限的,原理机构为了提高超声波的穿透力、减少超声波的衰减,在为孕妇检查的时候,就在孕妇的腹部和探头上抹上一层厚厚的螯合液,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看清楚图像。B型超声波的反射成像本身就是没有颜色的,所以也就不存在通过使颜色丰富而增加分辨率的问题了。

当然,患者及其家属马上就会问到,那么为什么有彩超呢?其实,所谓的彩超是根据运功的物体运动速度的不同,通过不同的颜色来显示出来的。并不是“增加了颜色的原因”。彩色多普勒动态检查的优势,就在于与流体运动检查相关的项目。

比如:心脏的瓣膜病变,会使血液流经病变区域时,形成一个“湍流”。与“平流的血液”形成速度上的差异,通过不同颜色的区分现实出来。就可以发现病变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看到彩超检查的显示器的,就会看到与其说在上面看到的是图像,不如说看到的是一些“波”,一层一层的波。医师就是通过分析这些波来判定疾病的,因此,诊断的难度可想而知。

患者及其家属同样会问,这么不清楚的仪器,为什么不被淘汰掉?它的分辨率还没有拍摄X光片子的分辨率高呢?这就是为什么要选择超声波检查的原因了。超声波检查的最大好处就在于“无创伤性”,X光检查虽然可以避免上面各种情况的出现,尽早做出诊断,但是,X 光对孕妇和胎儿的损害是十分明显的,在尽可能避免X光对胎儿的“致畸”作用下,除非非常紧急、特殊的情况下,是不会使用X光进行检查的。在现有的技术调解下超声波检查是最可靠、最经济的常规检查方法。

另外,从医疗技术上讲,胎儿在子宫内的形态看,胎儿在产妇的子宫内处于屈曲、蜷缩的状态,双上肢屈曲交叉合抱于前胸,头部含胸低头在双上肢后。因此,在超声波检查时,是很难通过这样的检查发现胎儿的面部的情况。

从上面的分析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此而发生纠纷的,首先应当考虑到医疗机构在技术上的难度,这样有可能作为医疗机构减轻其法律责任的原因。在医疗家属上讲,医疗机构选择超声波检查并不存在医疗过程,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会更少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