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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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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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起算,有学问

发布者:王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81人看过

我国的《民法通则意见》就规定:患者的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该法条的规定,严格了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医疗诉讼法律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患者在某一次复查、健康查体时已经发现了医疗损害事实的,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一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或起诉的,那么将不会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的例子里面,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如果是发现多年前的医疗损害的事实的,从发现损害事实的时间开始计算的一年的时间,从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的20年内,患者及其家属都是可以要求医疗维权的!

所以,从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实践经验看,如果要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在诉讼前一定要计算好诉讼时效的期间,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错过了诉讼维权的时机,将本来明了的医疗损害案件,陷入到无法挽救的境地,患者及其家属无法通过医疗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看,有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久调不决”,陷入了“马拉松式”的谈判、调解上,剩余的时间马上就要超过诉讼时效了,以至于代理律师匆匆忙忙的取证、写诉状、立案。使本来顺理成章的诉讼程序,搞成了“末班车”、“大逃亡”。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漏洞百出、辞不达意、笑话百出。在这里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多多与代理律师交流,不要把所有的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一种解决思路上,否则,“被动挨打”不能够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立案、诉讼、鉴定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一定要给你的代理律师留下充分的时间,千万不要“匆忙立案”,“仓促应战”。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这么重要的医疗诉讼,就这样匆匆忙忙的立案,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很难保障的。

我曾经就接待过一个,今天中午刚刚把病历资料给我,明天下午两点就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的案子。如此匆匆忙忙,律师的头脑里仅仅对案件只是一个印象,还不包括工作到晚上2、3点写鉴定陈述交到鉴定专家组里。这样参加医疗案件其结果可想而知。

更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在仅仅剩下1、2天时间的情况下找到律师,由于在立案时,缺少材料,又是通过“个人关系”,“求爷爷,告奶奶”,好不容易立上了案。何必呢?本来顺畅的诉讼程序,为何在“最后时刻” “玩儿一把心跳”呢?所以,在此务必告诫患者及其家属,他人惨痛的教训,不应当再在我们的身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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