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诉讼前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的,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取证!下面就“录音、录像”的取证方式,简单的谈谈我们作为专业律师的看法!
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这样取得的证据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以违法的方式私下取证,不但取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很可能因为取证中的行为不当,引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么怎样合法取证呢?
以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的,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对方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合法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你取得证据的,不同意你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的,或者你事先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取得他的同意,而采取偷录、偷拍等方式取证的,应当首先表明这是用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出入,没有区域限制,和人员区分的场所;在公共场所内的行为由于受到他人公共行为的限制,不可能直接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区域的限制,因此在公共场所内的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可以取得合法的证据效力。
在法律上,他人的家庭区域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区域,未经房屋所有的邀请和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未经房主人的同意不可以采用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取得证据。未经房主人的同意通过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即使取得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该证据中也没有涉及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由于是以违法行为在先,这样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是不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在他人的休息室、盥洗室、更衣室、洗浴室、医疗检查机构(产房、手术室、换药室)等场所,一般会直接涉及到他人隐私和侵害他人权益,该种场所不但不适宜取证,而且应当尽量避免在这种场所取证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在医疗诉讼实践中,电话录音是最常见的证据方式。往往能够最好的证明案件事实。因为用电话交流由于是不可视的,即便是你把电话打到别人的卧室里也不会涉及到他人隐私的问题;由于电话的交流方式不是直接面对面的,你也不会进入到他人的个人领域,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由于电话交流的方式不是直接面对面的,也绝对不会存在以人身限制和暴力方式违法取证的问题。
第一,在通话过程中,所说的内容均为双方个人意思的真实表露,不具有强制性,即使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于是个人主动表达的方式,其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样在电话交流中,明确承认对方陈述事实的,可以在不用举证证明的条件下,直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我国的证据规则规定:存在可疑点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医疗救治过程已经取得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由于该证据中含有大量的,相互之间指责,讨价还价、无理取闹等内容的。还是应当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切不可人为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当全部提交,并指明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所在的具体位置。
如果擅自剪切、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又不能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的原始件、无法证明剪切、复制的证据与原件相符的,那么该证据就是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该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其可以证明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王冰律师代理案件形成的文书,请标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