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我们常常遇到医院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将协议书进行公证,并且约定治疗行为必须在公证后才可以实施的情形。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要求免除其民事责任的。那么,经过公证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呢?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看来协议书的公证仅仅是对该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公证人员作为第三方予以证明的行为,并不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书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那么,相关的医疗文书是否都没有公证的必要性了呢?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不需要医疗机构和患者举证证明其真实、合法性,直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医疗机构要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医疗实践中,如果医疗机构要对患者进行非常规的,危险性极大的、高难度的手术和治疗的,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很好的证明患者及其家属是在充分知情并且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是在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治疗的!当医患之间因为手术风险是否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是否是在被迫无奈,医院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签字的问题上发生矛盾的,公证的文书将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因此,经过公证的文书,并非医疗机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只是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