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美容过错行为
不具备手术指征
被告医院在为患者施行的“重睑术”,该手术的适应症为:
1、主动要求手术而又无禁忌症的单眼皮;
2、单眼皮伴臃肿的上睑(俗称水泡眼);
3、单眼皮伴内眦赘皮;
4、轻度上睑内翻倒睫;
5、轻度上睑下垂(结合提上睑肌缩短术);
6、上睑皮肤松弛、下垂,影响视野;
7、双眼一单一双,单睑侧可以手术。或两眼皱襞宽窄不一,睑裂大小不一;
8、睁眼时重睑不明显的内双、隐双。
从患者手术前的症状和手术前要求看,患者根本不具备上述手术的适应症,根本不需要该手术的治疗。手术本身错误!
按照眼部美容手术常规要求,在手术前患者应该按照医嘱的要求,每日点滴抗生素眼药水做手术前准备,而被告医师急于为患者手术治疗,根本没有手术前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