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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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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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睑手术适应症认定医疗过错是什么

发布者:王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05人看过

关于医疗美容过错行为

不具备手术指征

被告医院在为患者施行的“重睑术”,该手术的适应症为:

1、主动要求手术而又无禁忌症的单眼皮;

2、单眼皮伴臃肿的上睑(俗称水泡眼);

3、单眼皮伴内眦赘皮;

4、轻度上睑内翻倒睫;

5、轻度上睑下垂(结合提上睑肌缩短术);

6、上睑皮肤松弛、下垂,影响视野;

7、双眼一单一双,单睑侧可以手术。或两眼皱襞宽窄不一,睑裂大小不一;

8、睁眼时重睑不明显的内双、隐双。

从患者手术前的症状和手术前要求看,患者根本不具备上述手术的适应症,根本不需要该手术的治疗。手术本身错误!

按照眼部美容手术常规要求,在手术前患者应该按照医嘱的要求,每日点滴抗生素眼药水做手术前准备,而被告医师急于为患者手术治疗,根本没有手术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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