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8日 15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7月分,吴某、范某与济南德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加盟代理德某某公司旗下的“德某某”中医康养裹药项目,合作区域为江西省、四川省下边某地级市,加盟费各99800元,合作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吴某、范某各自向德某某公司支付了99800元加盟费,并开设了一家“仁和熏蒸散德某某康养熏浴康养馆”。2023年9月份,吴某、范某发现德某某公司被仁和公司取消了授权,同时仁和熏蒸散也被停售,吴某、范某继续经营面临涉嫌侵权,因此吴某、范某要求与德某某公司解除合同退款,德某某公司不同意。
案件焦点: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吴某、范某是否有单方解除权,德某医公司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吴某、范某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德某某公司应返还吴某、范某多少加盟费。
吴某、范某与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特征,应为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务部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同时特许人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吴某、范某加盟涉案项目后,已经实际经营并占用德某某公司部分经营资源,因此吴某、范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可能已经超过合理期限。
德某某公司已经被仁和公司取消授权,无权再对熏蒸散进行销售,双方约定的裹药床所使用的主要为仁和熏蒸散,德某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源已经无法继续使用,因此双方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吴某、范某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吴某、范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024年2月份,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某、范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各退还吴某、范某加盟费5000元。一审法院的判决,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出现加盟纠纷,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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