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10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11月份,被告三川公司在网上发布两个招标公告,分别为新疆三川公司项目进行招标,搏技公司下载了招标文件,决定进行投标。按照三川公司招标书要求,搏技公司向三川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搏技公司中标后,与新疆三川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并由三川公司退还未中标保证金5万元。因新疆三川公司未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搏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川公司退还保证金,一审二审均胜诉,判令三川公司退还保证金。
本案事实比较清晰,新疆三川公司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但涉案招标买卖合同系三川公司组织的,保证金也系三川公司,因此,以三川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退还保证金,但本案中存在一个障碍,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主体系新疆三川公司,故需要排除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及本案三川公司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最终法院根据招标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公平原则,判决三川公司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在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时,需要平衡案件风险及诉讼成本,考虑到新疆三川公司距离较远,且和对方没有直接联系,系三川公司下属公司,本案将三川公司列为被告相对风险不是很大,最终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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