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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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未警示,发生追尾也担责

作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4次举报
2019-03-15


“法官,为什么对方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时我在路边停着,他开车追我车尾,我还需要负责呢?”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10月3日19时,李某驾驶收割机在回家途中,因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便将车停在公路上进行维修。由于车上没有准备停车警示标志,又没有在车旁放置停车警示物,造成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追尾,王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数天后,王某才向交警部门报警,致使事故现场无法查证,双方责任无法认定。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及医疗费。李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王某认为自己虽然是追尾,但追尾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李某修车时忘记打开车灯和警示灯,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置警示标志。而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货车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其正在修理的玉米收割机,王某依法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联合收割机上路,李某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驾驶小型货车快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造成车辆追尾,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驾驶的收割机在发动机发生故障被搁置道路上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致其他通行车辆处于事故发生的高风险状态,为此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了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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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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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