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网

以专业、敬业、务实、勤奋精神致力于提供一流法律服务

IP属地:湖北

胡永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6392922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抚养费应如何确定?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232人看过举报



01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夫妻,二人均系残疾人,张女士有肢体贰级残疾,李先生有言语、智力贰级残疾。2019年李先生曾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现张女士起诉离婚,李先生同意离婚。二人生育一女儿丽丽,现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二、丽丽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丽丽抚养费700元,至丽丽独立生活时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言语、智力(贰级),且患有癫痫病多年,每季度服药的费用达3000多元。李先生是低保困难户,国家每月给其发放低保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共计790元。目前当地政府每月给丽丽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1650元。


      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李先生二人均系重度残疾,婚生女丽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现政府给丽丽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月1650元,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张女士、李先生离婚后无论丽丽由谁抚养另一方均无需支付丽丽抚养费,李先生出于亲情自愿每月支付丽丽200元的抚养费,对此予以尊重。故,二审改判李先生每月支付丽丽抚养费200元,至丽丽十八周岁止。


蔺双祝  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图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等方面的保障,参照本地区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一般而言,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在子女抚养费负担的一般标准上,将政府发放的补贴数额考虑在内。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能够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无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可以不再另行支付子女抚养费。


来源:济南中院家事少年审判庭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6392922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6229

  • 昨日访问量

    15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永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