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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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贷款用于“家装”,能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8次举报
2019-03-04



▌案例解析

2015年的5月份,老邵与昆山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写明为“家庭装修”。谁料到了2016年10月,老邵自杀身亡了,银行遂将他老婆和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承担相应责任,昆山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在法庭上,银行出具了一系列贷款资料,包括老邵与妻子王女士的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发放的借款借据、部分还款记录等内容。银行认为,老邵当初的贷款用途为“家庭装修”,很显然资金是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要求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老邵的儿子小邵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小邵对此却不认可,他提供了两份残疾证,证实老邵手掌有残疾,王女士则是智力残疾三级,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将贷款放给了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同时,小邵当庭提交了老邵生前手机的微信记录,证明老邵生前一直从事赌博、放贷、借款的事实,甚至有过让别人开立虚假工资证明去银行和小贷公司贷款,手机短信里有各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催款信息,数额高达近百万元,微信中还留有一份电子遗书,遗书中说明了所有债务均是其个人行为。小邵据此认为,银行起诉的这笔10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老邵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老邵归还所欠全部借款本息。关于本案中老邵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妻子老王的个人情况,其系智力残障人士,实际无法得知老邵的借款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小邵的当庭陈述以及其提供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老邵的上述借款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因债务人老邵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老王、小邵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人民法院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装,似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结合被告举证的聊天记录,该借款实际被用于放贷、赌博等个人挥霍行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妻子的个人情况,其对债务极可能并不知情,对此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永红律师个人简介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初在恩施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1422820********3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