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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婚姻胡永红律师 | 婚内签订“净身出户承诺书”,出轨后还能要求平分财产吗?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2人看过举报


婚姻关系中

夫妻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

然总有人难抵诱惑

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

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


今天的“以案说法”就一起来看看

这则离婚纠纷吧


李某(女方)和刘某(男方)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2019年李某出轨后向刘某做出书面承诺:“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后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所以李某作为过错方要求分割一半共同财产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夫妻双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忠诚义务,所以婚内约定的夫妻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故法院才会判决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男方所有,并且女方过错方还要赔偿。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遵守忠诚义务,否则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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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法律服务FL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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