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网

以专业、敬业、务实、勤奋精神致力于提供一流法律服务

IP属地:湖北

胡永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63929221点击查看

宅基地使用权利把房子卖了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发布者:胡永红|时间:2015年11月05日|156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导语]: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的老乡和朋友何子军、何洪鑫二族房兄弟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诉说因其去年购买了族兄何洪鑫一处宅基地,现村委会干部要收回其老宅基地,他不知如何处理是好?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农民何洪鑫做生意十多年了,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乡里的房子一直闲置。去年春,同村村民何子军看上了他的房子,何洪鑫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

此宅基地夏天是雨季,泥石流冲垮了几户村民的住房。一天,村、乡干部一起来找何子军,说是要收回他老家老宅地基给受灾村民。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如果有一天,何洪鑫不想经商了,能否再申请宅基地,重新在农村盖上新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村、乡干部收回何子军老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受灾村民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何洪鑫卖掉老住宅后,不可能再重新申请到宅基地。

关键词解读:

宅基地使用权: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承包所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力。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城乡居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等组织不能够成为该项权利的主体。城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方能取得。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导语]: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的老乡和朋友何子军、何洪鑫二族房兄弟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诉说因其去年购买了族兄何洪鑫一处宅基地,现村委会干部要收回其老宅基地,他不知如何处理是好?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农民何洪鑫做生意十多年了,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乡里的房子一直闲置。去年春,同村村民何子军看上了他的房子,何洪鑫就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

此宅基地夏天是雨季,泥石流冲垮了几户村民的住房。一天,村、乡干部一起来找何子军,说是要收回他老家老宅地基给受灾村民。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如果有一天,何洪鑫不想经商了,能否再申请宅基地,重新在农村盖上新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消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村、乡干部收回何子军老宅基地,重新分配给受灾村民的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何洪鑫卖掉老住宅后,不可能再重新申请到宅基地。

关键词解读:

宅基地使用权: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承包所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力。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城乡居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等组织不能够成为该项权利的主体。城镇居民建造房屋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方能取得。

  • 全站访问量

    285648

  • 昨日访问量

    2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永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