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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离婚纠纷干货:“出轨”很可能被判少分或不分财产

发布者:张延延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70人看过

夫妻关系中若一方“出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有相当比例的夫妻往往无法继续正常的相处,从而选择结束婚姻。

 

很多人认为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为理由要求“出轨方”在离婚时少分财产或者作出补偿,但若双方能够无法达成一致签订内含补偿内容的离婚协议,而选择诉讼离婚时,因法律中并未将“出轨”规定为离婚理由或者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很大可能会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即“损害赔偿”规定内未包含“出轨”为由不予支持。

 

但《婚姻法》中有婚姻忠实义务的概念,出轨明显就是对婚姻不忠,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尝试依据本规定向法院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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