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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者:杨洁丽|时间:2021年07月01日|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XX,男。

辩护人何××,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女。

辩护人杨XX,陕西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陕西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审批,从事金属硅的冶炼、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同年3月公司成立,设立时公司股东为李XX和王X已,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XX占60%,王X已占40%,公司执行董事为李XX、总经理王X已。2010年6月4日经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公司股东变更为李XX和李X,注册资本变更为2600万元,李XX占60%,李X占40%,法定代表人为李XX、监事为李X。当时公司会计为孟XX、杨XX,王X丙为后勤部长,朱XX为销售部长。

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陕西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XX,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群众展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由于硅铁价格暂时不好,货物积压,因资金周转面向群众吸收资金,李XX、李X通过中间人周某甲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1分5厘至3分的利息吸收公众资金,先后从不特定群众陈某某、王X戊等17人手中以临时周转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造成17人实际损失286.3万元。

2011年××有限公司欲向XX银行××支行贷款600万元,经向XX银行咨询后,李XX决定以公司库存金属硅提供质押担保向中国XX银行××分行贷款600万元,为了达到XX银行××支行要求的库存量,2011年11月,李XX召开会议安排由化验员黄XX出具虚假化验单、库管员陈XX出具虚假日报单,由精装班工人周某某负责用部分白灰石冒充成品硅入库,后李XX将造假的质押物、质押物库存资料、明细账等提供给中国XX银行××分行,后经该行及中XX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审核通过。2011年12月20日,××有限公司与中国XX银行××分行、监管公司中XX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商品融资合同、商品融资监管协议,从中国XX银行××分行质押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1年。2012年6月7日,××公司还款了20万元,同年12月14工商行从××公司在他行的账户划扣了1.2万,截止至2012年12月××公司偿还贷款21.2万元。

2012年12月李XX、李X因公司资不抵债逃匿,李XX、李X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86.3万元和李XX向XX银行××分行骗取贷款578.8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XX在经营陕西省××有限公司期间,主持召开会议,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资料,利用虚假库存产品作质押,向中国XX银行××分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取得了XX银行的信任,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导致该行578.8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XX、李X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口口相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事实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称陕西省××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生产型企业,其作为企业的法人,所有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都是为单位利益作出的决定,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或是骗取的贷款,资金均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未个人挥霍。经查,被告人李XX骗取的贷款及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均未入公司财务账,亦无证据证实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故对被告人李XX的辩称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被告人李XX与被告人李X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定为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故可对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7月15日××公安局以被告人李XX涉嫌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滥伐林木罪与本案合并执行确定刑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责令李XX、李X退赔被害人王X戊等十七人现金XXX元(名单及金额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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