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双龙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5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浙江中智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玉环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3月29日、10月8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双龙,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温林岭市东方修造厂股东,住浙江省温岭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5日经传唤到案,次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3月29日、10月8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霞,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东,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中智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玉环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5日经传唤到案,次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3月29日、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巧丽,福建方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林某某、王某某、王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19)闽0981刑初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5.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以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万元,分别予以返还被害人高某1、高某2、高某3、汤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王某东、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刑初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