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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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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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间发生关系后女方第三日报警是强奸还是自愿

发布者:刘洋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891人看过

2015年5月,余男与李女系恋人关系,某晚余男与李女在越野车发生性关系,因言语不和,性关系草草了事。第五日,李女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余男强奸。公安机关立案,并以余男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yu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余男,了解案情,查看了案发现场,走访了相关知情人员。经过余男同意,决定做无罪辩护。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无违背李女 性自主意志,理由有:案发前,李女坐在余男身上开车数小时,甜言蜜语,彼此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发生性关系时,李女配合余男脱衣服、挪位置等;事后,余男给李女穿好衣服,并护送回家。因此,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自愿。

注: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便详细论述。

【案件结果】

本律师代理本案的第7日,公安机关主动为余男变更取保候审, 12个月后,余男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画上句号。

【办案总结】

1、强奸案中证据互相印证的辩点。强奸案的证据体系具有特殊性,往往只有男女双方的陈述,证据无法达到互相印证则不能定案。男方的供述是否稳定及符合常理,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女方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是否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双方身体是否有伤痕,衣物是否破损。女方精神是否异常,事发时或事后是否有呼救等。双方的关系,相识时间,事发前、中、后的过程,律师需要一一审查,全面分析。

2、男女相处有节有度。本案启发男士们在女性相处时,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认识的,女方可能基于你的权、钱等,其不反对与你发生性关系时,可能是个“陷阱”,当女方表示拒绝时,男士应立即终结,及时退出,再继续则可能违背妇女性自主意愿,构成强奸罪。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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