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件简介:
当事人袁义安自2008年3月到宁夏顺天煤炭有限公司从事爆破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均工资5000.00元,平时支付生活费,每年年底结算,该公司未给当事人袁义安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9月公司为了应付检查与当事人袁义安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间至2016年5月19日,但未将合同副本交给当事人袁义安。
当事人袁义安于2017年4月14日向石嘴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石劳人仲字【2017】第25-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申请人袁义安与被申请人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袁义安长期从事接尘作业,2017年10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病矽肺叁期,2017年12月19日经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7月9日经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三级。此时的袁义安由于长期带病奔波在宁夏至四川的道路上已经是身疲力尽了。袁义安曾多次要求宁夏顺天煤炭有限公司给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均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走投无路的农民工袁义安于2018年9月25日哭丧着脸拖着疲惫的身躯来到了剑阁县总工会请求给与法律援助,王显明常务副主席见到后一边宽慰一边聆听着袁义安痛苦的叙述并立即安排分管法务部王三才副主席给与具体落实,王三才副主席详细了解袁义安的基本情况后立即指派工会律师团律师办理此案。罗和钊律师接案后详细的了解了此案的有关情况并立即了启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法定程序。2018年10月8日罗和钊律师迅速与袁义安办理有关手续 并将案件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后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能按期开庭并向该委提供本案有关详细证据,律师罗和钊请示工会领导后决定于2018年11月13号启程前往宁夏大武口区,到后律师罗和钊走访公司并详细调查本案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交换了有关意见,做好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2018年11月16日9时本案准时开庭,在本案庭审中被申请人宁夏顺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面对申请人的律师罗和钊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确实充分证据终于低头了并请求给与调解处理此案。仲裁委员会在征得申请人袁义安的同意后,在该委的主持下开始调解。在调解会上律师罗和钊不负重望,充分发挥自己法律知识娴熟的职业优势,在注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与仲裁员携手合作,通过动之以情,晓之有理,苦口婆心做双方地说服工作,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宁夏顺天煤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袁义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并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