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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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房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202人看过


答:城市房屋的用途主要受制于土地用途和规划设计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就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用途改变问题而言,首先,如果将其作为禁止性规范,则房屋所有人的行为仅能依靠主管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加以纠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认,就会导致房屋所有人逃避应补交的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影响土地分类管理、城市规划和相邻房屋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其他守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其次,由于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电等方面的设计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而没有办理配套的设施变更,则容易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推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于出租的行为是法律所不欲的,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改变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效力往规范,当事人违反此强制性规定即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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