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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龙文律师
执业资质:1500120**********
执业机构: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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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韩龙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273人看过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办理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与方式,不是租赁合同有限与否的法定条件,除非当事人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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